云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前輔導6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1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a有益性 是指能夠滿足人民利益需要。
b客觀性 是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c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規定。
3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a物,其中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b其他財物
c行為
d知識產品
e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非物質利益。
f其他
4物 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
5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a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b須能夠成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c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d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6物的分類:
a是否有可移動性
動產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動且移動后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
不動產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物。
b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對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僅可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范圍內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為交易標的物的物。
c相互間的關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作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從物 是指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
d兩物間的關系
原物 為產生孳息的物。
孳息 則是由原物產生的收益。
e使用后形態的變化性
消耗物 又稱消費物,是指經一次性使用就會歸于消滅或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長期多次使用而不會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
f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經分割后并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經分割會改變其性質和影響其用途的物。
g交易中確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單獨的特征具體確定的物。
種類物 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h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種類、品質及數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從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與主物同屬一人所有 2須獨立成為一物 3須與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發揮物的作用。
8物在民法上的意義:a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b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c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9貨幣 有時稱金錢,是指充當一般等價物的一種特殊的物。
10有價證券 是設定并證明持券人由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
11有價證券的特征:a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不可分離
b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
c有價證券的支付義務人有單方的見票即付的履行義務
12有價證券的種類:
a從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上分類
代表一定貨幣的有價證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價證券
代表一定股份權利的有價證券
代表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
b從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的轉移方式進行分類
記名有價證券 指示有價證券 無記名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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